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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桃露轻工标准

来源:河北初一饮品有限公司 日期:2015/11/30 16:36:15 By 小禹 浏览量:16553

QB/T2301-199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的轻工标准,本标准由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,由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。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的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主要原料,经加工、调配等工序后,再经高压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。

1 范围

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主要原料,经加工、调配等工序后,再经高温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。

2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GB/T 2760—1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
GB/T 5009.6—19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

GB/T 7718—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
GB/T 10790—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GB/T 10791—19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

GB/T 12143.1—19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

GB/T 14771—19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

GB/T 16322—1996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

3 技术要求

3.1 原辅材料

应符合GB 10791的规定。核桃仁应选用成熟、饱满、断面呈乳白色或微黄色,无哈喇味,无霉变,无虫蛀的果仁。

3.2 感官要求

感官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
表1

项 目

要 求

色泽

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

滋味与气味

具有核桃乳特有的滋味和香气,无异常滋味和气味

外观

呈均匀、细腻的乳浊液,久置后允许稍有分层,但摇匀后仍能均匀一致

杂质

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

3.3 净含量偏差

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,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。

表 2

包装容器的种类

净 含 量

负偏差允许值

相对偏差 %

偏差 mL

金属罐

355mL以下

3.0

玻璃瓶

200~300mL

9

300~500ml

3.0

纸塑铝复合软包装

375mL以下

3.0

3.4 理化指标
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
表 3

项 目

一级

二级

A型

B型

A型

B型

可溶性固形物(20℃,按折光计) %

≥7.5

<7.5

≥7.0

<7.0

蛋白质(m/m) %

≥0.8

≥0.8

≥0.5

≥0.5

脂 肪(m/m) %

≥2.0

≥2.0

≥1.2

≥1.2

食品添加剂

符合GB 2760的规定

3.5 卫生指标

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6322的规定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感官

4.1.1 滋味与气味

开启包装容器后,立即嗅其香气,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。

4.1.2 色泽、外观及杂质

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,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,置于明亮处,观察其色泽、外观和杂质。

4.2 净含量

温度在(202)℃的条件下,将摇匀的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,1min后,读其容积数。

4.3 理化指标

4.3.1 可溶性固形物

按GB 12143.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3.2 蛋白质

按GB/T 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3.3 脂肪

按GB/T 5009.6酸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4 卫生指标

按GB/T 1632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组批

工艺条件、生产线、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。

5.2 出厂检验

5.2.1 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。符合标准要求,并在包装箱内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
5.2.2 抽样方法和数量

每批随机抽取12罐(瓶、盒)。3罐(瓶、盒)用于感官、净含量、理化指标的检验[净含量测定3罐(瓶、盒)];3罐(瓶、盒)用于微生物的检验,另6罐(瓶、盒)留样备用。

5.2.3 出厂检验项目

感官、净含量、可溶性固形物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,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。

5.3 型式检验

5.3.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:

a)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;

b) 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
c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5.3.2 抽样方法和数量

任一批随机抽取12瓶(瓶、盒)。3罐(瓶、盒)用于感官、净含量、理化指标及砷、铅、铜的检验[净含量测定3罐(瓶、盒)];3罐(瓶、盒)用于微生物的检验;另6罐(瓶、盒)留样备用。

5.3.3 型式检验项目

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。

5.4 判定规则

5.4.1 出厂和检验判定

检验结果中感官、净含量、可溶性固形物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,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。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,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5.4.2 型式检验判定

除净含量以外,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该批为不合格。净含量有一瓶负偏差超过允许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,允许复验3罐(瓶、盒),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,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。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6.1 标志

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B 7718、GB 10790的规定,应标明产品的级别和类型及蛋白质含量。添加甜味剂的应表明甜味剂的名称。

6.2 包装

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 10790第5章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。

关键词:核桃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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